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826號
原 告 文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福智
訴訟代理人 周道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11,47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