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639號
原   告  傅國強
原   告  傅思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世瓖 二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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