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 邱德賢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柯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101年度停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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