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六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0││壹│肆佰壹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