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七號
原告合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