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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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六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林成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億伍仟零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貳拾伍萬壹仟柒佰陸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柒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