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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