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丙○○○、丁○○、己○○、甲○○、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柒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壹拾元,折合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