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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