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家樺受刑人甲○○男四
之七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被訴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家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李家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