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戊○○共同選任辯護人辛○○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庚○○選任辯護人己○○律師
乙○○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丙○○、庚○○、戊○○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戊○○、丙○○、庚○○等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㈠被告甲○○、庚○○、丙○○三人復於同年八月十九日經本院裁定,自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㈡被告戊○○因他案(公共危險案件)自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借執行有期徒刑二月完畢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由本院接押;嗣該強盜案件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經本院審結,分別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十年、被告庚○○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丙○○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被告戊○○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茲因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廖慧娟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呂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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