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308號原告乙○○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70年1月間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初尚融洽,並共同育有2名子女,皆已成年。未料,被告交友不慎,竟染上施用毒品之惡習,屢勸不改,10多年來皆未能戒絕,且經常邀集朋友在家中施用毒品,目前已因毒品罪入監執行中,而被告因施用毒品罪經判處徒刑確定,係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伊現正執行前毒品案之殘刑,最近所犯施用毒品罪亦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尚未執行,伊偶而是會帶友人返家施用毒品,但兩造不必要離婚,這對兩造子女會有影響等語。
三、經查,兩造為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而被告前即數次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判處徒刑及送觀察勒戒,最近一次又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4年5月6日以94年度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4年8月10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本院94年度易字第166號刑事判決影本及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並為被告自認在卷;復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夫妻之一方因犯罪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而毒品罪,依通常之社會觀念,應認係屬不名譽之犯罪。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距今仍未逾1年之除斥期間,原告因此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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