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1年台覆字第12-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覆議決定(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聲請冤獄賠償,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覆議決定(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號)即屬最後之決定,依首揭說明,即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謝家鶴 委員 吳正一 委員 吳昆仁 委員 王居財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陳重瑜 委員 黃秀得 委員 洪佳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