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03號聲請人金龍盒餐團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8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佳靜┌─────────────────────────────────────┐│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土地銀│台灣土地銀│97年7月17日│62,000元│0000000││││行土城分行│行土城分行│││││││ 曹文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