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564號上訴人丙○○
辛○○甲○○癸○○己○○○戊○○壬○○子○○丑○○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複代理人庚○○被上訴人松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上訴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98年1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各提出系爭停車設備故障原因統計分析表(依月份、次數、原因),並各提出專業鑑定單位3個供參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