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翔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計算式:(71,300元/㎡×12㎡+57,200元/㎡×
271㎡+66,365元/㎡×174㎡+58,456元/㎡×320㎡)×1/40=1,165,2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