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6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被上訴人乙○○
鄭涵雲 律師 謝文欽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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