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零玖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參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