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自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緝字第1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