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勳全
劉秉和
謝林秋玉
謝建民
謝承育
謝益麟
謝國村
林周月
林豐鑫
林秉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麗 如間,因112年度沙簡字第83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8,2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