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龍興 上列聲請人與高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頡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 陳明 本件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息,及得請求之年息6%之依據。
三、請陳明本案係主張「票據責任」抑或「保固金之給付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