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詹金火 訴訟代理人 詹綺甄 陳宜菁 被告 莊德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