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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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詹金火 訴訟代理人 詹綺甄
陳宜菁 被告 莊德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洪忠改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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