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拍賣餘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張雅棠 被告 王郁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拍賣餘額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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