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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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嘉義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告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複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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