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О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七月六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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