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債權人 鍾文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古育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1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列載債務人完整姓名、債務人正確地址及完整之請求事項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 台端 所提民國105年10月20日之聲請狀列載不完整,尚非適法,有命補正之必要。)」、「二、請提出足以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及計算式。(台端所提民國105年10月20日之聲請狀僅附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9號假扣押裁定,然本院依職權調閱假扣押卷後查知該假扣押卷內之資料尚無以釋明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有命補正之必要。)」,該通知書已於105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未釋明,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