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 賴文興
周志高 黃玉招 ( 蘇清吉 之承受訴訟人) 蘇維宏 (蘇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蘇奕豪 (蘇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洪榮傑 李國明 曾 張世瑾 ( 曾隆昭 之承受訴訟人) 曾國珍 (曾隆昭之承受訴訟人) 曾國峰 (曾隆昭之承受訴訟人) 楊昂軒 陳宏文 蔡士楠 劉美雲 蔡瑩珍 蔡瑩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 林嘉柏 律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上訴人 程建國 訴訟代理人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林嘉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