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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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320│拘役50日│96年8月16日│本院97年度簡上字│97年7月18日│││條第1項竊│││第202號判決││││盜罪││││││││││││├─┼─────┼────┼──────┼────────┼──────┤││刑法第320│拘役40日│96年8月21日│同上│同上││2│條第1項之│││││││竊盜罪│││││││││││││││││││├─┼─────┼────┼──────┼────────┼──────┤│3│刑法第339│拘役50日│97年6月20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99年1月25日│││條第1項收││或21日│3886號判決││││受贓物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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