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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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律師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乙○○自白殺人,而被告甲○○涉嫌共同殺人之情,業據被告乙○○迭次指證綦詳,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2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查:被告甲○○、乙○○
2人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因認被告2人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95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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