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5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乙○○因本院94年度婚字第155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鵬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