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054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後,認被告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傷害罪,罪嫌重大,被告自稱有精神疾病,有幻聽幻想之現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情狀相符,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11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羈押期間3月未滿前,經依同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罪嫌重大,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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