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春生律師
許龍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12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96年3月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盧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