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白千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陸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8/03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6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76,744元(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40,969元)。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35,775元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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