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川漢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就被告楊川漢本件涉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楊川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以101年度交訴字第182號就被告本件涉犯過失傷害及偽造文書等罪嫌部分均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告訴人 李碧華游靜萱陳建亨 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本院認就該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本院於101年10月25日就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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