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09號聲請人 陳帥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家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本票發票日(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與本票所載不合)。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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