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0號聲請人 吳有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掛失股票之發行公司係「龍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抑或「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並請釋明其公司所在地、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