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73號上訴人 黃振騰 被上訴人 黃方月 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1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2年1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