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川漢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4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