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A女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上列上訴人A女、A女之母、A女之父與被上訴人 陳水木 因101年度訴字第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