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78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
卓承廣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本院確定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號)聲明不服,視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即應視為聲請再審,而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揭確定裁定,具狀聲明異議,視為聲請再審,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7日以101年度聲再字第78號裁定,限其應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01年12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存卷足稽(本院卷第7頁、第8頁)。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77號案件駁回在案,有該本院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應繳納之裁判費,迄未繳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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