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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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盧松永 被告 邱有福
邱有財 李元京 邱苙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於同年月29日具狀表示撤回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須經被告為同意與否之表示,本院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