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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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65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啟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8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童啟陽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童啟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及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另案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該案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期間,竟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直接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與犯後終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8759號被告童啟陽男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1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童啟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209號為附戒癮治療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99年7月6日起至101年1月5日止。惟童啟陽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因未完成前開緩起訴處分之戒癮治療條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撤緩字第789號為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以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8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思戒絕毒癮,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8月25日12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區○○街之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4年8月26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口為警查獲,經警採尿送驗後,其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童啟陽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10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
㈢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檢察官陳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