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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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王仲祺 法定代理人 王懿昇
金敏鳳 原告與被告A生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計算式: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
0元+1,000,000元=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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