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何順吉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法定代理人 李懷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柏油、水泥路面上層)除去,將占用之土地(面積95平方公尺)騰空後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05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95㎡×公告土地現值590元/㎡=56,05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8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