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69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洪沛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661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