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30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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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093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劉音蘭

黃心漪

被告 馮宇綸馮心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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