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小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游國鍮
被   告  林欣潔
       林裕恩林政文 之繼承人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林裕恩即 林正文 之繼承人」之
記載,應更正為「林裕恩即林政文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提出抗
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