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偉智被告陳宏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382號)2號),被告 自白 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高偉智共同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宏宥共同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增列被告高偉智、陳宏宥於本院詢問時之自白為犯罪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分別審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竊得財物,而未造成損害、被告高偉智之犯罪地位與分工係屬主要,被告陳宏宥則屬次要、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