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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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再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九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第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五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0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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