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5號原告 董曉芬 被告 陳彥銘 上列被告因刑事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0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朱世璋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林國龍